2022年烟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 2022烟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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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烟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 2022烟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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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转移。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香港、澳门、台湾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样就实现了参保人转移前后养老保险权益的衔接,从根本上解决了参保人因转移不畅而退保的问题。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就业、参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领取待遇的地点。

《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一是考虑住所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参保缴费满10年的地方)和“从后”(参保缴费满10年的地方为最后参保缴费的地方)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没有参保地缴费满10年以上的,转回户籍所在地。

这样就明确了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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