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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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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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3、扩展资料:《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4、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

5、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6、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拘留所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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