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社保转移去哪里办理 2022乌鲁木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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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社保转移去哪里办理 2022乌鲁木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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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自治区(不含新疆建设兵团,下同)实施,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不含已按《暂行办法》在我区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全部个人账户记录,不转移基金。且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设立临时缴费账户。

2、参保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续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时限办理。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大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技能人才转移接续保险关系,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

3.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在我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以其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待遇领取地。其中,户籍与待遇领取地在我区但不在同一个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

4.已参加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的,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基金随之转移。保险关系转移不受年龄限制,不设立临时缴费账户。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出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补充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为1996年10月1日(1996年10月1日以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应为缴费时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不变。参保人员在事业单位流动就业与其他省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参照本条规定与其他省区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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