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揭晓查办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的“铁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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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揭晓查办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的“铁拳”行动

央广网西安11月2日消息(记者张伟)近日,在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扎实推动‘铁拳’行动向纵深发展”新闻发布会上,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今年以来,陕西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销售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加油机计量作弊等10个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安康遇之恩瑜伽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安康遇之恩瑜伽店在2021年开业时,使用含有“定制卡项概不退款”“本店有章程制定、修改、颁布和解释权利”“所有的会员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等格式条款内容,执法人员发现后责令其整改。2023年5月,当事人提供新“会员章程”,但仍标注“本店有章程制定、修改、颁布和解释权利”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典型案例。

二、陕西惠丰农牧科技公司生产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2023年7月,陕西省质监院对陕西惠丰农牧科技公司生产的陇鑫牌有机肥(批号20221219)进行抽检、咸阳市质检所进行复检,均发现其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宝鸡市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库房予以检查,该批次有机肥共生产2吨,截至案发未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宝鸡市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不合格化肥,并作出罚款0.2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洛川便民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案

2023年6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洛川便民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92#车用汽油甲醇含量不符合车用汽油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9万元、尚未销售汽油897.44升、罚款33.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陕西鸿瑞天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案

2022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案件线索时,发现当事人网店页面标识有“退货包运费”“已拼10万+件”“912人关注”等文字表述,其中“已拼10万+件”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西安新城海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2023年2月,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西安新城海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推广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举报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家里有小孩近视的注意了”一文中,宣传“角膜塑形镜(OK镜)作为近视防控,目前普遍效果最好的手段”,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内容真实性的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商州区秦辉厨具店销售未获得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商州区秦辉厨具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有4台美迪火霸王家用燃气灶具。经检查,该燃气灶具未获得3C认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销售该燃气灶具,并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吴起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3年4月,延安市吴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吴起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的8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的规定,延安市吴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定边县百货门市部侵犯“名创优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定边县定边镇东关街101号“名创优品”店铺未经许可,在其门店招牌擅自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门牌确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该店不能提供有效授权文件,涉嫌侵犯侵犯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商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案

2023年4月,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商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但直至检查当日,其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25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周某芬经营国家禁止添加使用“西布曲明”燃脂咖啡案

2023年5月,渭南市潼关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周某芬涉嫌经营国家禁止添加使用“西布曲明”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先后12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KOF燃脂咖啡”,并在未申请备案登记情况下,以800元/盒价格销售。该咖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西布曲明”成份,且在购进该批咖啡时,未按规定索要并保存购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质检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渭南市潼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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