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的脸,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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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的脸,谁“做主”?

原标题:“网红”主播的脸,谁“做主”?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友婷

主播与平台号合作,是不是就意味着他们的个人形象可以被随意使用呢?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人格权纠纷案,陈林茹(化名)担任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抖音号的出镜主播后,公司拒付报酬。经劳动仲裁调解,该公司一次性向主播支付16000元;另外,香洲法院判决,公司需删除相关视频,并公开道歉。

使用肖像,却不支付报酬

“公司承诺给予高额提成、公司股份等回报,最终却连报酬都没付。”2021年,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林茹接洽,商量合作拍摄视频事宜,聘她担任公司抖音号的出镜主播。同时,公司以元旦即将来临为由,让她先拍摄,合作细节后拟。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陈林茹与该公司团队合作拍摄多个视频,内容均涉及珠海本地见闻。公司将视频发布在“XX珠海”抖音号,还使用了她的肖像作为该抖音号的头像,并以其名义在评论区进行留言或回复评论。

“近半年的时间里,公司既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符合标准的薪资;更是连原本答应报销的拍摄期间外出车马费、服装、道具、妆造等费用都没有兑现,均由我垫资进行拍摄。”陈林茹直言,拍摄期间她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补贴拍摄开支等事项,对方均以各种借口推脱。

2022年5月,陈林茹决定停止合作,要求该公司删除抖音号上所有出镜视频。然而,公司以她曾就职于该公司为由,拒绝删除视频,并继续使用她的肖像作为头像,且以她以她的口吻回复网民评论等。

下架视频,公开道歉

去年5月30日,陈林茹以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约定该公司一次性支付1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劳动纠纷虽已解决,但陈林茹认为,她从未与该公司签订有关肖像权使用的协议,未授权该公司在停止拍摄且无劳动关系后,继续使用其肖像。期间她多次与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要求不要再发她出镜的视频。因公司一直未删除案涉视频,2022年9月28日,陈林茹向抖音平台投诉平台对相关视频作了下架处理。10月8日,公司要求平台恢复账号所有视频作品。

继而,陈林茹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删除涉及她的视频,并在账号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保持停留一个月,并赔偿诉讼及精神损失10000元。

在庭审中,该公司表示,陈林茹在任职期间参与出镜的视频作品是由公司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即使她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也应该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公司,擅自投诉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账号上所有视频作品的拍摄和发布均经过对方同意,从未丑化、辱骂她,因此公司没有侵犯其人格权。

使用肖像,需经肖像权人同意

“网红”主播的脸,谁“做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林茹和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在停止合作前,她对该公司发布案涉视频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已实际成立了对陈林茹肖像的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院认为,陈林茹多次要求该公司删除案涉视频,表明她已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认定合同最迟应在双方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该公司未经陈林茹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其肖像。但直到案涉视频被平台下架前,该公司仍继续使用案涉视频,该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陈林茹的肖像权。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号删除涉及陈林茹的视频,在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该公司虽然侵犯了陈林茹的肖像权,但未对她进行丑化等破坏其人格的行为,且在对方投诉后,案涉视频已经下架,故法院对陈林茹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短视频平台中各种“网红”账号背后,大多是以公司为实体的运营团队,他们聘请主播出镜,为产品代言、为账号引流。但是,公司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也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主播的肖像。为了避免双方风险,应通过提前签订协议,共同确定有关肖像在何种平台使用、是否有使用期限等细节。主播行业流动性大,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束,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肖像,则应签订相应授权协议。此外,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很多时候主播的外形本身就是“流量”,可以兑换成价值和收益,企业和从业者在利用外在形象“营业”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对肖像权的认知,珍惜自己的肖像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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