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2022农村养老保险 2022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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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2022农村养老保险 2022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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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

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以个人缴纳保险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坚持自我保护与国家和社会支持相结合;坚持农工商社会保险一体化。

第二章给付保险金和领取养老金的对象和年龄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为非城镇户口、国家不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其中,村办企业员工、私营企业员工、个体户、农民工和商人等。一般都是由村里确认并由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一般由所在乡镇或企业确认,并由组织参保。

第五条缴纳保险费的年龄,不分性别,为二十周岁至六十周岁。

第六条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第三章保险金的支付

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蓄积累”方式,个人按月缴纳,集体适当补助。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政府负责保值增值并按期缴纳。

第八条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愿选择不同的保险档次每月2-20元。保险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批量支付。

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集体补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计入成本。

第十条参保对象异地流动的,其保险关系(含资金)可向参保对象流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转移;迁入地尚未建立保险制度的,由原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退还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金本息。申请人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包括资金)转移至所属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保险金本息。

第四章养老金支付

第十一条抚恤金从60岁起发给死亡人员。根据缴费标准和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支付期间死亡的,全部本息由个人支付,并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保障期为十年。不到十年前去世的人可以在保障期内继承他们的养老金。没有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十四条已支付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或偿还。

第五章保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市、区)为单位归集、核算和缴纳。省、市(地)、县分层次储存,承担风险,确保保值增值。储存比例暂定为县(市、区)85%,市(地)10%,省5%。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当年征收保险费总额的3%统一提取,分级使用,分步解决。县(市、区)、市(地)、省和部门的保留率分别为85%、7%、6%和2%。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有权对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和提取的管理费进行管理和控制。民政部门提取管理费并留存后,与财政部门签订使用合同

第二十条省、市(地、州)、县(市、区)、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保险和管理费的缴纳、管理、备案等服务,资金实行自收自支。为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持领导骨干的相对稳定,下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的配置调整应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地)、县(市、区)制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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