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推进法治中国能否实现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意思

顾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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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推进法治中国能否实现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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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在构成要件和价值取向上,法制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即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等,与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无必然联系,而法治不仅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要要求明确区分好法与劣法、善法与恶法,为此,推行法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律至上、尊重及保障人权、以权利为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司法独立; 第二,在社会基础上,任何社会均可推行法制,不管是健全的还是不健全的,也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而真正的法治则必须要求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市民人本主义三位一体构成的社会结构为其基础; 第三,在实现条件上,法制仅仅体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保证其实施的制度实施,只要存在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即可,而法治所要求的实现条件则要高得多,如: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灵活创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独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广泛深入的守法护法意识,等等。

2、 法制与法治固然有诸多区别,但二者并非是绝然分离的,有着密切联系,不能简单地将法制与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3、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 、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相对法制处于较高层次,是一个由许多运动中的状态联系成的一个使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无非是对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施,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

4、因而,完全可以这样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

5、法制规定得好坏,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统治是否实现,也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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