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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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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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可以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来进行区分。

2、法律分析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规一般指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如果是地方性法规,则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6、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11、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4、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15、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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