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姑息!京鲁之战赛后郝伟“率队讨说法”之举必须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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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姑息!京鲁之战赛后郝伟“率队讨说法”之举必须受到处罚

久古

10月9日晚中超联赛第22轮北京国安主场与山东泰山之战,最后双方打成了3-3平。但主裁判吹响比赛结束哨声后,泰山队替补席的大批人员冲进赛场,围堵裁判,场面非常混乱,比赛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也纷纷进场,或劝阻,或保护裁判员,整个场面持续了一分多钟。这其中,泰山队主教练郝伟的情绪非常激动,指手划脚、多次想推开劝阻人员上前找裁判。

事情的起因,应该是对伤停补时有异议。

从实际情况来看,90分钟比赛时间即将结束前,第四官员举牌显示需要补时5分钟。但莫伊塞罚进点球后,国安球员对这个点球以及之前的任意球判罚有异议,并围着裁判进行辩解。

王刚禁区内疑似手球犯规时间是第89分56秒、还不到第90分钟。之后就是国安球员的“讨说法”以及主裁判回看VAR、并与视频裁判进行沟通。莫伊塞斯罚出点球的一瞬间,时间是第94分56秒。也就是说,合理的比赛结束时间最少也是第99分钟、或者第100分钟左右。但实际上,主裁判第96分18秒就吹响了比赛结束的哨声。

郝伟及泰山队相关人员(下称郝伟)之所以反应如此强烈,是因为从第88分钟、甚至更早前的几分钟开始,泰山队的攻势就非常猛,且在不到两分钟之内打进一球、制造了一个点球并罚进了。如果补时再多几分钟,泰山队有再进球进而取胜的可能。

但郝伟冲进赛场围堵裁判讨说法之举,不但导致赛场内数十人乱成一团,看台上的球迷也发出雷鸣般的叫骂声。赛后,网络上对此讨论也非常热烈,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准确地说,这一幕,已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条对“赛后”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即裁判员鸣响终场哨之后,球员未离开体育场区域都属于赛后时间的范畴。在这个时间段内违反相关规定,都必须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或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那么,郝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哪一条规定呢?

首先,第二章第一节第11条“参与违规”之(一)规定: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处罚标准,则按(二)执行(在此略)。

其次,第二章第48条之(二)规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其中第1款“在替补席上的人员违规违纪的”、第6款“违规违纪行为引起球员聚集、围堵比赛官员”、第7款“违规违纪行为引起观众骚乱、影响比赛秩序”等。至于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则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再次,第三章54条“对比赛官员实施不当行为”之(一)规定:“多名球员或(俱乐部)官员一起威胁或骚扰比赛官员或相关人员将被给予至少2万元的罚款。另将视违规违纪严重程度做出进一步的处罚”;之(二)规定:“实施非体育行为(指责,使用攻击性、侮辱性或辱骂性语言、手势或动作)”的,给予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或禁止进入体育场(馆)5场,并处罚款至少5万元;第58条“球队不当行为”之(二)规定:多名球员或官员引起赛场混乱或冲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引起混乱或冲突的一方或双方所在俱乐部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郝伟违规违纪的事实,以及足协的纪律准则,郝伟的行为应该受到从重处罚,包括停赛(至少5场)和罚款(至少5万元)。除此之外,参与人员、泰山俱乐部等,也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此,有必要多说几句题外的话。

19赛季足协杯半决赛第二回合上海上港(现上海海港)主场0-2山东鲁能(现山东泰山)之战的上半场结束之后,时任鲁能队主教练李霄鹏情绪非常激动地率教练组冲进场内,围堵、指责裁判(注:有报道称“痛骂”,未有证实报告),场面极其火爆,赛后也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但出乎意料,足协对此未作任何处理,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个人觉得,本场比赛主裁判的判罚无论对错,郝伟都不应该“率队”进场与裁判员进行“论理”。而事实已经发生了,中国足协就必须认真、严肃地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如果继续像上述对李霄鹏那般不作处理、听之任之,制度就成了儿戏,规则就成了摆设。裁判员补时不足(如果足协认定的话),不是教练员进入赛场围堵裁判、讨要说法的理由。

在这个问题上,郝伟或者有“委屈”,属于“事出有因”。但制度就是制度、规则就是规则,谁违反了,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只有令行禁止,才能维护制度的刚性,才会对“后来者”产生警示、教育的作用,从而减少或杜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再重复发生。惟其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比赛的公平、公正,净化中国足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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