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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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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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3、当事人的陈述。

4、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5、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6、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7、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8、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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