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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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关系)

您好,现在渔夫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关系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

2、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

3、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4、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对外经营。

5、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6、2、分公司对外支付成本费用,取得分公司抬头的票据,企业所得税是明确的,不存在税务风险。

7、但是土地增值税对于这种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立项或者规划分期作为清算单位,而立项人与规划人都是总公司,因而总公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人,这时发票是分公司存在着瑕疵。

8、由于土地增值税涉税金额巨大,目前经过与多位税务实操官员的沟通,部分认同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部分则提醒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

9、如果收入以总公司名义开票确认,成本取得分公司抬头发票,这种情况需要个案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0、因而综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税风险可以提前沟通明确,则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发票。

11、否则,则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运作,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多个帐号、制作多个合同专用章或者多个公章,并以数字进行标识,以划清内部的权利与义务。

12、仅项目开发业务不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运作。

13、项目开发外的业务可以通过分公司的名义运作。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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