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队部门英文缩写(香港警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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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队部门英文缩写(香港警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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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 部 门 (监 管 处)资 讯 系 统 部资 讯 系 统 部 总 部资 讯 系 统 部 总 部 辖 下 各 课 在 资 讯 系 统 部 担 任 重 要 及 决 策 的 角 色 , 负 责 统 筹 资 讯 系 统 部 所 有 与 资 讯 科 技 保 安 及 审 计 、 行 政 、 财 务 、 策 划 、 人 事 及 训 练 有 关 的 事 项 。

2、业 务 服 务 课业 务 服 务 课 由 一 名 高 级 警 司 管 辖 , 负 责 制 订 业 务 策 略 , 透 过 应 用 资 讯 及 通 讯 科 技 , 支 援 警 队 的 策 略 性 发 展 。

3、 业 务 服 务 课 专 责 搜 集 用 户 的 需 求 , 与 客 户 单 位 联 手 改 善 工 作 表 现 、 推 行 变 改 , 以 及 与 资 讯 应 用 科 、 通 讯 科 合 作 , 共 同 设 计 、 开 发 、 推 行 资 讯 及 通 讯 科 技 方 案 , 重 点 在 於 为 客 户 创 造 效 益 。

4、通 讯 科通 讯 科 负 责 供 应 、 设 置 、 维 修 、 更 换 警 队 所 有 通 讯 设 备 , 包 括 无 线 电 、 导 航 辅 助 仪 器 、 速 度 侦 察 雷 达 、 话 音 纪 录 仪 、 广 播 系 统 、 内 部 通 话 装 置 、 电 话 、 警 察 流 动 无 线 电 话 、 传 真 、 电 报 、 闭 路 电 视 、 传 呼 机 及 其 他 个 人 或 集 体 通 讯 用 的 电 子 设 备 。

5、资 讯 应 用 科资 讯 应 用 科 由 一 名 总 系 统 经 理 管 辖 , 负 责 策 划 、 开 发 、 推 行 及 维 修 警 队 资 讯 系 统 , 提 供 各 类 电 脑 设 施 配 合 用 户 的 需 求 , 以 及 提 供24小 时 救 助 台 服 务 支 援 日 常 的 运 作 。

6、服 务 质 素 监 察 部 服 务 质 素 监 察 部 分 为 以 下 两 科 :研 究 及 监 察 科该 科 负 责 推 行 服 务 质 素 策 略 ; 就 各 项 警 察 活 动 进 行 检 讨 和 视 察 , 以 确 保 达 到 警 队 水 平 及 符 合 政 策 指 令 ; 担 任 警 队 内 部 顾 问 , 透 过 制 订 质 素 管 理 措 施 及 推 广 「 良 好 做 法 」 , 促 进 效 率 , 培 养 以 客 为 本 的 文 化 , 致 力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达 至 精 益 求 精 。

7、 投 诉 及 内 部 调 查 科该 科 负 责 调 查 有 关 警 务 人 员 和 任 职 於 警 队 文 职 人 员 的 投 诉 。

8、戊 部 门 (财 务 、 政 务 及 策 划 处)政 务 部辖 下 有 两 个 科 ︰人 事 及 总 务 科 负 责 有 关 警 队 文 职 人 员 的 行 政 事 宜 , 包 括 委 任 、 晋 升 、 员 工 评 核 及 服 务 条 件 。

9、 该 科 为 文 职 人 员 举 办 及 统 筹 一 些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资 讯 科 技 及 其 他 工 作 有 关 的 训 练 课 程 ; 亦 负 责 通 过 警 察 告 示 栏 分 发 总 部 通 令 及 通 过 警 察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分 发 由 政 府 总 部 发 出 的 电 子 版 通 告 ; 更 负 责 管 理 警 队 博 物 馆 。

10、 编 制 及 文 职 人 员 关 系 科 负 责 处 理 警 队 的 编 制 事 务 , 包 括 开 设 或 删 减 永 久 编 制 及 编 外 职 位 , 按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安 排 一 些 短 暂 职 位 调 配 及 为 警 队 部 门 编 制 委 员 会 和 警 队 编 制 及 人 手 编 配 委 员 会 提 供 行 政 上 的 支 援 服 务 。

11、 该 科 亦 确 保 警 队 各 个 文 职 人 员 谘 询 及 沟 通 途 径 有 效 运 作 , 促 进 良 好 的 文 职 人 员 关 系 。

12、 财 务 部 辖 下 有 三 个 科 : 财 务 科 负 责 提 供 各 种 必 需 的 支 援 服 务 。

13、 主 要 工 作 是 控 制 总 开 支 , 并 向 各 管 理 阶 层 提 供 相 关 、 准 确 而 快 捷 的 财 务 资 料 , 以 便 有 效 地 管 理 财 政 资 源 。

14、 该 科 负 责 管 理 和 控 制 一 切 与 警 务 处 收 支 有 关 的 财 政 工 作 事 项 , 并 为 警 队 统 筹 每 年 资 源 分 配 工 作 的 资 源 分 配 申 请 及 有 关 开 支 预 算 草 案 的 事 宜 。

15、 内 部 核 数 科 负 责 就 属 於 警 队 工 作 范 围 的 活 动 进 行 独 立 评 估 , 并 查 核 警 队 各 单 位 的 帐 目 , 以 确 保 一 切 帐 目 都 遵 照 有 关 的 财 务 及 会 计 程 序 执 行 。

16、 该 科 亦 就 一 般 会 计 程 序 提 供 意 见 及 提 出 改 善 的 建 议 。

17、 物 料 统 筹 科 负 责 采 购 、 供 应 、 储 存 和 分 配 制 服 、 装 备 、 设 备 、 枪 械 、 弹 药 、 文 具 、 办 公 室 设 备 、 通 讯 设 备 和 家 具 等 。

18、 策 划 及 发 展 部 负 责 策 划 长 期 的 建 设 和 人 手 计 划 , 以 配 合 人 口 增 长 和 基 建 发 展 对 警 力 的 需 求 。

19、 该 部 亦 负 责 策 划 和 发 展 警 队 的 所 有 新 建 设 项 目 和 筹 划 现 有 建 筑 物 的 维 修 工 作 , 并 有 一 队 人 员 负 责 警 察 总 部 的 重 建 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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