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优惠政策细则(四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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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优惠政策细则(四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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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2、不符合此类型则需要缴纳。

3、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委托代征工会经费均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各级地税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包括各项减免退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5、一、残保金、工会经费征收依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修订)、《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 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返拨”。

7、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川财综[2016]1号文件和《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泸市财综[2016]22号)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1.6%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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