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 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醉离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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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 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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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描述的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2、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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