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表 202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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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表 202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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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的安全感问题。新型农村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基础性、广覆盖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从低水平入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意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加保险;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重大政策,地方制定具体措施,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新型农业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之后,试点将逐步扩大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

三.保险范围

已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其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保险。

四.筹资

新型农村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组成。

(1)个人贡献。参加新型农村保险制度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定为每年五个档次分别在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档次。参保人选择自己的缴费档次,多交多得。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缴费档次要及时调整。

(2)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召开村民会议的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

(3)政府补贴。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本养老金,其中中央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贴。

当地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的缴费人,适当给予鼓励

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和增加的部分资金将由当地政府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助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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