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查|越南官员贪污6万元以上将被枪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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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查|越南官员贪污6万元以上将被枪毙?假

原标题:明查|越南官员贪污6万元以上将被枪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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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传说法可能源自越南《2018年反腐败法》,但该法案中定义的贪污行为包含了多个层面,相应刑罚应该参照越南刑法中的第353-359条。事实上,其中一些罪名并不涉及死刑,若按照“侵占财产罪”规定,挪用1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9万元)财产或是造成5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47万元)的财产损失,将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因此越南对腐败行为的实际判罚均与网传说法不符。

- “越南被判刑的腐败官员不能减刑”的说法则毫无依据。越南刑法规定,“罪犯自愿补救、赔偿损失或者克服后果”是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

事件背景

近日,中文社交平台流传一则消息称,“越南出现新政,官员贪污300元以上要坐牢,贪污6万元以上就会被枪毙,且被判刑的腐败官员在牢里不会获得减刑。”

明查

越南官员贪污6万元以上就会被枪毙?

网传说法中提到的“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行为应源自越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由越南的“反腐败法”规定。越南最新修订的完整版“反腐败法”颁布于2018年,为第36/2018/QH14号法案。2019年7月1日和2021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分别颁布了第59/2019/ND-CP号和第134/2021/ND-CP号法令,在《2018年反腐败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在现行的《2018年反腐败法》具体条款中,第一章第二条定义了“腐败行为”。

1. 在国家机关、组织、单位任职和行使职权的人员在国家部门的腐败行为包括:

a) 侵占财产;

b) 收受贿赂;

c) 滥用职权侵占财产;

d) 在执行任务或公务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e) 滥用职权影响他人以谋取私利;

g) 伪造工作以谋取私利;

h) 为谋取私利,为解决机关、团体、单位或地方的事务而行贿或斡旋贿赂;

i) 滥用职权,非法利用公共财产谋取私利;

k) 为自身利益而骚扰;

l) 未能履行、不恰当或不完整地履行任务或公共职责以谋取私利;

m) 滥用职权包庇为谋取私利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为谋取私利,非法阻碍、干预监督、检查、审计、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

2. 在非国有企业或组织中担任职务和职权的人员在非国有部门的腐败行为包括:

a) 侵占财产;

b) 收受贿赂;

c) 行贿、斡旋以解决企业或组织的事务,谋取私利。

不过,该法以规定、预防和侦查腐败行为为主,第九章第一节第二条”对腐败行为的处理”中指出,对有贪污腐败行为的人员,“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涉案金额对应的刑罚需要参照越南刑法的相应条款。

越南《2018年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的定义截图

越南《2018年反腐败法》第九章规定截图

据越南司法部,目前越南施行的是《2015年刑法》,2017年6月20日政府颁布的《刑法第100/2015/QH13号修正和补充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刑法条款中,“职务犯罪”版块第一节中第353条至第359条可以与《2018年反腐败法》中规定的“腐败行为”对应。但这些条目中的刑罚均与网传说法不符。

第353条“侵占财产罪”规定,挪用1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9万元)财产或是造成5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47万元)的财产损失,将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第354条“受贿罪”和第355条“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涉及死刑的规定数额同上。

越南《2018年反腐败法》第九章规定截图

此外,第356条“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第357条“为谋取私利和其他个人动机滥用职权罪”、第358条“影响他人谋取私利罪”以及第359条“伪造工作罪”这些同样是贪腐行为的条目中并没有规定死刑。而在所有贪污罪名中,刑法规定入狱的最低腐败数额为20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589元),亦与网传说法不符。

越南刑法第356-358条规定截图

越南贪腐官员入狱后不能减刑?

今年三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监察接受国会质询,在这次质询中,以平福省为主的多个地区选民表示不同意“交钱以折罪”的法律规定,建议修改。

而越南《劳动报》3月21日报道指出,越南政府监察长段鸿峰(Đoàn Hồng Phong)在对选民请愿书的答复中指出,“在审理腐败和经济案件中,以金钱减轻刑罚的补救措施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罪犯自愿补救、赔偿损失或者克服后果’是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刑法还规定,因贪污财物、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人,在被定罪后,主动交出贪污财物的四分之三以上,认罪并订立合同,如果他们积极配合机关侦查、办案或有显著成绩,可改判死刑为无期徒刑。”他表示鼓励犯罪分子自觉交出贪污财产,对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进行补救。

越南《劳动报》报道截图

综上所述,越南《2018年反腐败法》对多种贪污行为进行了规定,相应刑罚应该参照越南刑法中的第353-359条。但其中一些罪名并不涉及死刑,若按照“侵占财产罪”或“受贿罪”规定,挪用(贿赂)1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9万元)财产或是造成5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47万元)的财产损失,将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因此越南对腐败行为的实际判罚均与网传说法不符。“越南被判刑的腐败官员不能减刑”的说法则毫无依据。越南刑法规定,“罪犯自愿补救、赔偿损失或者克服后果’是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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