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店丢弃1斤边角料被警告 类似事件已有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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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店丢弃1斤边角料被警告 类似事件已有多起

原标题:蛋糕店丢弃1斤边角料被警告 类似事件已有多起

“这些都是今天制作产生的边角料,因为不好看也不能卖给顾客,就全部丢了。”近日,浙江温岭一蛋糕店丢弃一斤边角料被市监局警告。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这已经不是第一起丢弃边角料被警告处罚的事件。

边角料约重一斤

执法人员:过量使用原材料 造成食品浪费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蛋糕店后厨垃圾桶中有一堆尚能食用的面包。面对执法人员对其丢弃行为的疑问,商家回应称“这些都是今天制作产生的边角料,因为不好看也不能卖给顾客,就全部丢了。”

经现场查明,这些“垃圾”约重一斤,是当日该店制作的甜点产品总重量的16%。该店每天会产生并丢弃的边角料,且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点单过程中也未对消费者做过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的提醒。

执法人员表示,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过量使用原材料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拟给予该店“警告”处罚,责令整改,并对店主进行宣贯教育。

边角料不能扔 多地开反浪费罚单

据九江新闻网报道,2021年5月11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垃圾桶里的一袋蛋糕,开出了全省首张反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单。市监工作人员对一家饼店进行检查时,在裱花间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一袋被丢弃的蛋糕。饼店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整袋蛋糕是制作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既没有变质过期,也没有沾染污损,仅仅是因为被切除的形状不规整。

据悉,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物随意丢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因此,市监工作人员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该饼店做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浪费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

据厦门日报报道,2021年,福建厦门一家烘焙店面包制作间的厨余垃圾桶内,有数片被丢弃的新鲜面包。因大量浪费食材,被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

据扬子晚报网报道,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蛋糕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时,将当天新鲜出炉的面包等糕点的可食用边角料直接扔掉。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合理处置边角料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次日复查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垃圾桶内仍有丢弃的当日制作的面包、糕点的可食用边角料,经现场称重,上述边角料共1368克。

当事人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据海峡导报报道,3月29日,厦门湖里区一日料店鲜鱼肉、青菜等切下来的边角、零碎之类,因其卖相不太好而遭丢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费。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店普及反食品浪费法相关法律知识,依法作出警告处罚。

边角料该如何处理?

为何丢弃边角料?经营者给出的解释大致相同:被切除的形状不规整、口感不佳、不受顾客欢迎……浙江玉环一商家坦言,由于边角料口感不佳,不受顾客欢迎,所以自从2016年开业至今,一直都是作丢弃处理的,这种浪费行为在行内几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执法部门相关人员表示,这些蛋糕可以免费品尝,可以低价处理,也可以无偿捐赠给社区的困难人群,唯一不能做的就是浪费。建议经营者采用多种方式减少食品浪费行为,如将切除的面包边角料供顾客试吃等。

有网友表示,“蛋糕边角料微微焦香还有嚼劲最好吃了,不是可以打包便宜卖的吗?我们这蛋糕店边角料多的是人抢着要,迟了根本买不到。”还有网友提出建议,“这个完全可以弄碎再放纸杯里做奶油蛋糕啊,小时候吃的纸杯蛋糕都是边角料做的,反正覆盖了奶油又不影响美观。”

“按斤囤不心疼”“好吃不贵”……在一些电商平台,面包边、肉脯片等“边角料”食品火了。据了解,有的烘焙店、食品工厂经常将加工过程中的“边边角角”收集起来低价出售。

对此,一名从业者表示:“像吐司面包边,外观不太齐整,口感也偏硬一些,但有的消费者觉得味道还不错。我们切下来后便宜一些卖出去,顾客得到实惠,我们也避免了浪费。”

法律解读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实施。制止食品浪费已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综合自中国消费者报、九江新闻网、厦门日报、扬子晚报网、海峡导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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