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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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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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计提折旧可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视单位具体情况而定。

2、折旧计提方法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3、1.折旧年限:制度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2.应折旧金额:应折旧金额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为需按规定上缴)。

5、发生后续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按照重新确定的成本计算应折旧金额。

6、3.计提折旧的时点: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从下月起提,当月减少的从下月起不提。

7、4.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 除下列资产外,单位应对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 不提折旧的范围: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9、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提前报废的,也不再不提折旧。

10、) 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

11、能合理确定租赁期满将会取得所有权的,应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能够取得所有权的,应在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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