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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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7、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2、婚姻法解释2、3 都有部分财产的解释 复制就不负责了 你自己可以看下。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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