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哪些(简述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分级审批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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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哪些(简述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分级审批管理程序)

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哪些,简述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分级审批管理程序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3、(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5、(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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