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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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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