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最高法院法官田朗亮:民事裁判文书写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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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符合法定情形的,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当遇到再审申请如果被法院驳回,你很可能建议你的当事人向检察院“求助”。与一审、二审相比,再审程序并不简单,如果搞不清这其中的细节、要点,那么这最后一条救济之路也将步履维艰。下面为大家总结了一些抗诉文书的写作要点。

抗诉理由不宜使用这些词:

终审判决、生效判决、原审判决

名为第六项,实为第二项: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如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请务必写明: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推翻该判决。经本院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这样的民事判决,有错的概率会增加:

1. 一二审翻个,但二审没有颠覆性新证据

2. 本院认为过长、过短或大段抄原审

3. 对当事人有道理的主张未予引述或回应

4. 生效判决系经过审委会讨论

5. 引用了民法通则、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从整体来说,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文书的写作要比法院民事再审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更加规范,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到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高级法官田朗亮,针对如何书写专业的民事抗诉文书,在书写中应注意哪些要点和细节等问题,特别录制了视频课程《民事抗诉文书的写作要点》以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受众视角,结合了12年审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丰富经验,帮助大家快速掌握如何书写出专业、准确的民事抗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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