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要求公考辅导机构缴纳风险保证金,宁夏市监厅: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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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要求公考辅导机构缴纳风险保证金,宁夏市监厅:无政策依据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9月19日消息,宁夏市场监管厅8月31日答复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张莹委员关于“加强考试辅导机构行业监管杜绝退费难问题”的提案称,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的政策依据,提案中建议考试辅导机构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做法无法实现。

据微信公众号“宁夏政协”消息,1月13日,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来自民革界别的张莹委员呼吁:尽快出台考试辅导机构监管依据,整合考试辅导机构涉及的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职能,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和相应监管责任;同时要求考试辅导机构在银行开立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且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避免“退费难”情况发生。

宁夏市场监管厅8月31日答复表示,近年来,随着公考辅导培训的需求量暴增,大量培训机构快速涌入市场,部分公考培训机构也相应出现了考生退费难、卷钱跑路、不履行合约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规范。针对上述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工作落实。

关于张莹委员在提案中建议缴纳风险保证金的相关做法,宁夏市场监管厅答复称:

(一)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可以依法依规设立。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文件要求,考试辅导机构依法依规可以在银行正常设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风险保证金不是法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内容。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是否缴纳风险保证金不是法定的公示内容,且作为企业信息审核或年检的重要条件没有国家层面法律依据。

(三)缴纳保证金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综上所述,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的政策依据,故提案中建议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做法无法实现。

宁夏市场监管厅表示,下一步将推动监管政策尽快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应当取得教育部门的审批;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目前,宁夏考公培训机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一般为“教育咨询服务”“文化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项目,若纳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自学考试助学”或者“其他文化教育”范围,必须在依法依规取得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或者文化旅游部门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才可进行法人登记。建议组织部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教育、人社部门尽快推动将公考培训机构纳入明确的行业监管范围予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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